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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东检察:行刑反向衔接,精准监督实现 “罚当其错”
    时间:2024-01-03  作者:阳永恒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承担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之后,仍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近日,衡东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刑事案件被不起诉人刘某因实施非法狩猎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2023513日,刘某在禁猎期携带强光头灯、捞子等工具,在衡东县大浦镇渡江浦村湘江河边田野捕获六只泥蛙。经衡东县野生动物保护中心认定:刘某捕获的泥蛙为虎纹蛙,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强光头灯为禁止使用的狩猎工具。

    衡东县检察院因刘某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3000元,于202369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衡东县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为落实好最高检《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进一步强化“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对本院办理的不起诉案件进行梳理。经审查发现,被不起诉人刘某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湖南省林业行政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的相关规定,应当对刘某处猎获物价值2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即6000元以上18000元以下罚款。虽然被不起诉人刘某已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3000元,可以作为从轻、减轻处理的情节,但罚款的金额高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仍有行政处罚的必要性。

    20231129日,衡东县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衡东县林业局制发检察意见,提出对被不起诉人刘某给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意见。衡东县林业局采纳检察意见,结合刘某已履行生态损害赔偿等情况,依法对其作出罚款3000元的减轻处罚决定,刘某于当日足额缴纳罚款。

    今年以来,衡东县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贯彻落实上级检察机关工作部署,深入开展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工作专项活动,依法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16件,通过制发检察意见或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精准监督实现“罚当其错”,不枉不纵,以实际行动守护好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