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来到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 今天是:
    当前位置:首页>>检察动态
    检察动态
    衡东检察:一件案件两次行刑反向衔接,精准监督助推行政处罚“罚当其错”
    时间:2024-02-28  作者:  新闻来源: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在行刑反向衔接中,检察机关一方面通过‘不起诉+检察意见’的形式,将线索移送至相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守护公平正义;另一方面强化对行政处罚的跟进监督力度,确保‘罚当其错’。”衡东县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阳永恒谈到行刑反向衔接时说道。

    20225月至20233月期间,罗某多次在其家附近的山林中使用在网上购买的猎夹实施捕猎行为,累计捕获了白鹇(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1只、豪猪1只、野兔2只。

    20233月,衡东县公安局收到上级交办线索后,对该案展开侦查活动,查明罗某非法狩猎犯罪事实,并将案件向衡东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鉴于罗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20235月,衡东县检察院依法对罗某做出不起诉决定,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衡东县林业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对罗某作出行政处罚。衡东县林业局于同月对罗某作出罚款292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后,该院对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准确性进行跟进监督,发现衡东县林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将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鹇的价值计算为1000元错误。根据国家林业局令第46号《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鹇的价值应当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五倍核算为50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应当对罗某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鹇的行为处以猎获物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衡东县林业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2920元错误。

    该院向衡东县林业局发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建议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重新对罗某作出行政处罚。同时,考虑到罗某于202310月主动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5660元,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建议依法对罗某从轻或减轻处罚。该检察建议得到了衡东县林业局的采纳,重新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结合罗某某已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5660元的情况,对罗某某作出罚款5260元的减轻处罚决定。罗某某于同日足额缴纳罚款。

    通过行使法律监督权,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对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被不起诉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是检察机关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的重点之一。同时,对于行政执法机关错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后认为该行政行为违法的,可通过启动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程序监督纠正,确保‘罚当其错’,不枉不纵,以高质量检察履职维护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