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30日,胡某驾驶小型客车因未让行,与邓某仁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致使双方车辆受损,邓某仁一家三口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事故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邓某仁一家遂向衡东县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经衡东县检察院依法对谢某(邓某仁妻子)与邓某玉(邓某仁女儿)家庭状况及受伤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查明:谢某与邓某玉为特困人员,且邓某玉系精神残疾人,谢某系老年人,都属于弱势群体。此次交通事故造成邓某玉十级伤残,谢某住院的严重后果,邓某玉和谢某依法有权要求肇事者及承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在衡东县检察院的帮助下,邓某玉和谢某收集并固定证据,又因邓某玉和谢某经济情况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衡东县检察院于2024年5月30日向衡东县法律援助中心发出《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商请衡东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因邓某玉、谢某为特困人员,属于弱势群体,符合支持起诉条件,衡东县检察院遂决定于6月25日向县法院送达支持起诉书,依法支持其起诉请求,县法院收到支持起诉书后,依法认定保险公司应承担赔付责任,判令保险公司赔付邓某玉事故损害赔偿金157675.03元,谢某事故损害赔偿金22873.95元。
扶弱帮困既守护公平正义,更彰显司法温情。衡东县人民检察院通过法律咨询、帮助当事人收集证据、协调申请法律援助和提出支持起诉意见等系列暖心举措,为弱势群体起诉维权提供法律支持,避免和消除可能因举证困难、证据不足等产生的诉累及败诉风险,切实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检察机关的司法温度,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
下一步,衡东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关注该案办理情况,做好支持起诉工作“后半篇”文章。紧扣“检护民生”专项行动要求,围绕重点人群,聚焦民生热点切实保障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