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22〕18号)、《湖南省省以下法院 检察院国有资产省级统一管理实施办法》(湘财资〔2019〕1号)、《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操作规程》(湘财资〔2023〕9号)有关规定,衡东县人民检察院拟对一批国有资产进行报废处置,其中设备类资产142件,资产原值1028563元,净值22978.24元,家具用具类资产6件,账面原值11550元;无形资产2件,账面原值29720元。上述资产共计150件,资产原值共计1069833元,除蓄电池32件外,其它资产均已完成折旧。经鉴定该批蓄电池存放地点靠近窗户,温度过高,致使蓄电池内部短路,引起自燃,无法使用,且存在漏液、易燃、易爆等重大安全隐患;其他设备及家具已满使用年限,经鉴定无法正常使用,无法修复,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现将该批资产处置事项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4年12月4日-2024年12月10日)。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公示事项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计财部反映。联系人:刘烺,联系电话:0734-8850309;邮箱:369888250@qq.com。本院检务督察人员姓名:刘佳;联系电话:0734-5224509;邮箱:735192737@qq.com。
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