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检察建议后,我们认真核对、及时更正,目前已作出正确的行政处罚决定。”衡东县林业局工作人员表示。
2022年5月至次年3月期间,罗某以食用为目的,多次在山林中使用在网上购买的猎夹进行捕猎,累计捕获了白鹇(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1只、豪猪1只、野兔两只。
2023年3月,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鉴于罗某犯罪情节轻微,主动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县检察院依法对罗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目前轻罪案件占比较大,如果对被不起诉人不诉了之,不刑不罚的治理盲区将导致责任失衡,司法治理效果将大打折扣。”刑事部分承办检察官康金秀介绍。
为确保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有效衔接,该院依法启动行政检察监督程序,向县林业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对罗某作出行政处罚。2023年3月,县林业局对罗某作出罚款292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持续跟进监督中,我们发现在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书中,将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鹇的价值计算错误,导致其罚款标准低于法律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存在不当。”行政检察监督部分的检察官阳永恒告诉记者。
同时,综合考虑罗某2023年10月主动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5660元,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检察官认为可依法对罗某从轻或减轻处罚。厘清处罚标准后,检察院向县林业局发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书,建议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重新对罗某作出行政处罚。
最终,县林业局对罗某作出罚款5260元的处罚决定。罗某当日足额缴纳罚款。
“感谢检察机关及时厘清细节、指出问题。”县林业局工作人员表示,“在检察机关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双重把关之下,我们作出处罚心里更有底了。”
来源:《湖南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