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单曦玺 通讯员花静)8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检察与检察侦查协作配合的办法》(下称《办法》),推进一体化检察履职,促进检察监督提质增效。
《办法》明确,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办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中,要重点审查涉虚假诉讼、违法改变或者规避管辖、违法处置涉案财物等程序违法、执行违法和实体裁判明显不公问题,发现背后可能存在的职务犯罪情形后,应当及时向检察侦查部门移交线索材料。同时,检察侦查部门在查办审判、执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涉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线索的,应向本院案件管理部门移送,由案件管理部门按照内部移送法律监督线索的规定,移送本院相关业务部门或者其他检察院。
《办法》要求,检察侦查部门和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均要配备专门的线索管理员具体负责相关工作。各部门对接收到的移送线索,应当及时审查处理,加强监督跟进,并在案件办结后及时反馈。检察侦查部门和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要建立线索会商研判和协查机制,在线索研判、调查核实和立案审查、侦查等方面加强联系配合,注重结合查办案件,发现、梳理和研判民事、行政审判、执行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重点环节,从完善制度、严格管理、加强监督等方面提出检察建议,推动有关部门加强和完善制度建设。要在线索发现、移送、管理、处置及协作办案中,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强化措施落实,确保办案安全。
来源:检察日报-要闻版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单曦玺 通讯员花静)8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检察与检察侦查协作配合的办法》(下称《办法》),推进一体化检察履职,促进检察监督提质增效。
《办法》明确,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办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中,要重点审查涉虚假诉讼、违法改变或者规避管辖、违法处置涉案财物等程序违法、执行违法和实体裁判明显不公问题,发现背后可能存在的职务犯罪情形后,应当及时向检察侦查部门移交线索材料。同时,检察侦查部门在查办审判、执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涉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线索的,应向本院案件管理部门移送,由案件管理部门按照内部移送法律监督线索的规定,移送本院相关业务部门或者其他检察院。
《办法》要求,检察侦查部门和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均要配备专门的线索管理员具体负责相关工作。各部门对接收到的移送线索,应当及时审查处理,加强监督跟进,并在案件办结后及时反馈。检察侦查部门和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要建立线索会商研判和协查机制,在线索研判、调查核实和立案审查、侦查等方面加强联系配合,注重结合查办案件,发现、梳理和研判民事、行政审判、执行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重点环节,从完善制度、严格管理、加强监督等方面提出检察建议,推动有关部门加强和完善制度建设。要在线索发现、移送、管理、处置及协作办案中,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强化措施落实,确保办案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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